詳見此討論串:
http://forums.dearhoney.idv.tw/viewtopic.php?t=35789
著作權法相關法規:
http://stlc.iii.org.tw/03.htm
mp3下載適法性的新聞:
http://nts1.nta.tp.edu.tw/~k2301/1News/2003/6/26.htm
明明就是KD、分身硬拗,信口雌黃,結果只有我一個人錯?
如果說雙方有錯我可以接受,因為我對硬拗的人本來就沒什麼耐心,回氣比較衝,
但是站務人員卻對混淆視聽的人置之不理?這樣硬拗下去討論得到什麼法律、什麼真理嗎?
每次不論大錯小錯,老鳥都沒錯…這是什麼世界?
我錯的地方我承認,但是只有我錯嗎?
[抗議]為什麼老鳥都不會錯?
版主: DearHoney
“盜版”這二個字不是開天闢地時就有的,乃是人所創出來的,
當然它的定義也是由人來定的,
然而目前的著作權法“明定”下載版權mp3只要不涉及營利,就是不違法,也就是不算“盜版”,你如果硬要提高自己的道德標準,那我個人很欽佩你,但是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指責別人下載mp3是“差不多是盜版”的行為,因為法律上它明明就不是盜版。
其實電腦有了網路之後,它的相關法律變得很難界定,如果有一篇文章是有版權的禁止複製,但是你只有瀏覽過之後在你ie或是mozilla的cache裡面就會留有一份,這樣子算侵權嗎?就是因為每個人、每個團體對侵權的定義不同,所以才需要有法律來界定,讓大家不會無所適從,至於法律好不好?當然有人叫好有人叫苦,就像選總統一樣,不管你得了幾百萬票總是有另外幾百萬的人是反對你的…
當然它的定義也是由人來定的,
然而目前的著作權法“明定”下載版權mp3只要不涉及營利,就是不違法,也就是不算“盜版”,你如果硬要提高自己的道德標準,那我個人很欽佩你,但是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指責別人下載mp3是“差不多是盜版”的行為,因為法律上它明明就不是盜版。
其實電腦有了網路之後,它的相關法律變得很難界定,如果有一篇文章是有版權的禁止複製,但是你只有瀏覽過之後在你ie或是mozilla的cache裡面就會留有一份,這樣子算侵權嗎?就是因為每個人、每個團體對侵權的定義不同,所以才需要有法律來界定,讓大家不會無所適從,至於法律好不好?當然有人叫好有人叫苦,就像選總統一樣,不管你得了幾百萬票總是有另外幾百萬的人是反對你的…
唉...等一下等一下...knift 寫:其實電腦有了網路之後,它的相關法律變得很難界定,如果有一篇文章是有版權的禁止複製,但是你只有瀏覽過之後在你ie或是mozilla的cache裡面就會留有一份,這樣子算侵權嗎?就是因為每個人、每個團體對侵權的定義不同,所以才需要有法律來界定,讓大家不會無所適從,至於法律好不好?當然有人叫好有人叫苦,就像選總統一樣,不管你得了幾百萬票總是有另外幾百萬的人是反對你的…
自己貼了那篇記者報導,然後自己沒有看那一篇的內容?
>新 法 明 列 「 暫 時 性 重 製 」 屬 「 重 製 」 範 圍 , 但 一 般 網 路 瀏 覽 或 合 法 使 用 者 不 在 此 限
上面這一句是有哪一個字看不懂了啊(默)
--
其實單單是為了「播放MP3的時候,要先把檔案讀到記憶體裡去」的這個動作算不算「重製」的行為,法界人士就都還有一番激烈的討論......
(雖然是灌發言數的動作...)
http://law.moj.gov.tw/
法規入口網站的話,還是這個動作比較快...
--
快到前一陣子發生了某個法規,總統比預定行程晚批,然後這邊就已經更新上去了...
http://law.moj.gov.tw/
法規入口網站的話,還是這個動作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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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到前一陣子發生了某個法規,總統比預定行程晚批,然後這邊就已經更新上去了...
我是舉例來說…你不知道什麼叫舉例嗎?Applepig 寫:唉...等一下等一下...knift 寫:其實電腦有了網路之後,它的相關法律變得很難界定,如果有一篇文章是有版權的禁止複製,但是你只有瀏覽過之後在你ie或是mozilla的cache裡面就會留有一份,這樣子算侵權嗎?就是因為每個人、每個團體對侵權的定義不同,所以才需要有法律來界定,讓大家不會無所適從,至於法律好不好?當然有人叫好有人叫苦,就像選總統一樣,不管你得了幾百萬票總是有另外幾百萬的人是反對你的…
自己貼了那篇記者報導,然後自己沒有看那一篇的內容?
>新 法 明 列 「 暫 時 性 重 製 」 屬 「 重 製 」 範 圍 , 但 一 般 網 路 瀏 覽 或 合 法 使 用 者 不 在 此 限
上面這一句是有哪一個字看不懂了啊(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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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單單是為了「播放MP3的時候,要先把檔案讀到記憶體裡去」的這個動作算不算「重製」的行為,法界人士就都還有一番激烈的討論......
要這樣子不如來挑錯字還比較有意思點…
我貼上原文給你看看好了:Applepig 寫:雖然回了這篇文等一下就會被有心抹黑小弟的人把我跟天地、just那兩個熱愛吵架的人扯在一夥...
為什麼我覺得第八十七條第四款寫得那麼清楚,你們卻一直繞著第二款在那邊爭執啊?(冷汗)
「從網路下載MP3」這個動作很明顯是重製,而「受著作權保護的音樂CD轉成的MP3」很明顯是「未經同意的重製物」吧...(默)
然後下面那篇記者報導就別太認真的看了...(茶)
顯然寫新聞稿的記者也沒有搞清楚到底是修了什麼...
--
這時候就會覺得,編條文的人幹嘛用字都那麼模糊啦(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刪除)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如果你在打轉的是第四條的話,勸你眼鏡擦一擦,別被熱茶搞得看不清楚。
第四條的“輸入”指的是進口好不好?八竿子跟我跟原先的討論打不著任何關係,真是太有創意了,能扯到這一條來,厲害厲害…果然是一國的,想幫都幫倒忙…
難道你以為“輸出”就是用印表機印出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