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宿舍被抄

除了不要把這裡當作電腦軟硬體診療室之外,什麼都可以聊!

版主: DearH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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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毅
神人
文章: 569
註冊時間: 2001-01-1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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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天毅 »

對吧!!
下載或者是散播mp3,不會觸犯任何的條例,何況放上網路的人也都會著名原唱等等資料,也就不會侵犯到著作權,故不是將非法合法化,而是根本沒犯法!不過詳情還得看看其他法學高手怎麼說了...

至於電影部分...不予置評...
關心自己也關心別人~~
頭像
JJA
神人
文章: 551
註冊時間: 2001-01-06 08:00
來自: 3D紙模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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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JA »

請大家理性一點...
請先去看看"著作權法的條文",
不要看到有人罵就跟著罵,
先瞭解哪些行為是違法的才是重點吧!
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P
法律是不享有著作權的,所以我貼出來沒關係,
詳細法令請至搜尋引擎找"著作權"會出現一堆...

請先把幾個名詞搞清楚

著作權法第三條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十、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一、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網路不算是個人和家庭吧)

第五十九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在有原版程式的前提下,你可以依此法備份一份軟體;以抄襲、拷貝、盜版等不法方式取得,則根本無權複製)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想拿51條當護身符,必先考量此條)
歡迎參觀
3D紙模型網http://www.3dpapermodel.com.tw
星際大戰中文網http://www.starwarsally.net
Shady
神人
文章: 415
註冊時間: 2001-01-12 08:00
來自: 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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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Sha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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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理性一點...
請先去看看"著作權法的條文",
不要看到有人罵就跟著罵,
先瞭解哪些行為是違法的才是重點吧!
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P
法律是不享有著作權的,所以我貼出來沒關係,
詳細法令請至搜尋引擎找"著作權"會出現一堆...

請先把幾個名詞搞清楚

著作權法第三條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十、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一、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網路不算是個人和家庭吧)

第五十九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在有原版程式的前提下,你可以依此法備份一份軟體;以抄襲、拷貝、盜版等不法方式取得,則根本無權複製)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想拿51條當護身符,必先考量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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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若不是錄音,並不列入重製罪吧??
若不是重製罪那就能散播??
而成大學生他們並沒有正在下載,正在散播,正在販售等進行式動作....很難理解罪要定什麼....

我覺得我好像在鑽法律漏洞耶....
即將體驗兩年台北生活...
頭像
JJA
神人
文章: 551
註冊時間: 2001-01-06 08:00
來自: 3D紙模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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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JA »

"重製"其實是一種權力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第一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第二十二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所以原本只有著作人才擁有重製權,
其他人重製其著作都是侵犯了他的重製權,
除非有其他條文另有規定者,可以不算侵權。
(請自行查詢其他條文,第51條就是其中一種例外的情形)
一旦侵權行為確定,著作人就可以告侵權人。

著作只要經著作人同意就可散佈,
所以如果你得到著作人的同意,
那你怎麼散佈都沒關係(我前面幾篇有舉例過)。

不過你自行從CD上錄製的MP3只要散佈出去(一定是未經同意的嘛),
就不符合第51條了喔!那就侵權了。

至於非法重製的人:

第七章 罰則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罪,不在此限。
[adds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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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4 14:04 被 JJA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頭像
Hwh
神人
文章: 327
註冊時間: 2001-01-09 08:00
來自: 天外魔境

文章 Hwh »

這樣看來~~
會不會連"滾石可樂""MP3大內王"都算非法了???
Download他們的東西也都非法了????
:!: (這符號還真好用,將心中的怒氣表達了出來)
MP3無罪~~
OASYS
大師
文章: 81
註冊時間: 2001-01-28 08:00
來自: GS,XG去死去死團,京王工業研究所

文章 OASYS »

根據著作權法...改作必需徵求原著作者同意...
看來...不管是玩band還是玩同人...都要開始學寫日文信了..媽啦!!...~~>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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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4 13:56 被 OASYS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頭像
kouyoumin
神人
文章: 1612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中正紀念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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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kouyoumin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不過很多動畫CD到哪去找原版啊!?..飛到國外!?..</FONT><!-- BBCode Quote End -->

漫畫店不是都有代訂嗎?
據說有0.3以下的....(彰化都是0.37以上,真貴!)
喵男孩
初學者
文章: 22
註冊時間: 2001-03-1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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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喵男孩 »

在其他地方的討論看到一些耳語,說什麼其他學校宿舍也即將會查。
姑且不論真實性如何,說不定大家練就一身快速毀滅證據的功夫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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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4 17:06 被 喵男孩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franko
大師
文章: 120
註冊時間: 2001-01-09 08:00
來自: 亞歷安星球

文章 franko »

高雄應用科大據傳有警察在宿舍附
近出現:evil:
統一 統一 多少罪行假汝之名而行
扁扁魚
初學者
文章: 18
註冊時間: 2001-04-11 08:00
來自: 台灣台中

文章 扁扁魚 »

面對這些只懂法律條文和滿腦子錢卻一點也不知道電腦網路生態的的執法人員和商人們
真是ox個不知所以然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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