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事件,對於被告,應強調搜索上的程序不當與搜索證據的不正當性。另一點就在於MP3 file經壓縮編輯過程所有權後歸屬的問題。眾所皆知,MP3是將raw data,也就是原始音樂訊源經程式壓縮後出現的東西,因此在此可主張MP3file與原來的CD音樂是不同的,必須要求原告舉證"此MP3 file播出的音樂與原版CD音樂完全一模一樣,也就是音符與歌詞是完全一樣的"要不然所有權的歸屬會有問題。
按技術上,經MP3壓縮過,根本上已經不同於原來的CD,原來著作權所主張之重置罪,是主張copy後得到完全一樣的東西,這裡我用copy這字。
成大宿舍被抄
版主: DearH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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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下載MP3到底算是犯罪囉??
若這樣要被告也無話可說....
不犯法~~
我下載MP3大內王
滾石可樂在網站上的MP3檔案~
我不給別人Download...
我不販賣~
我不犯法~~~
MP3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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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若是一般的MP3站呢??
像是台灣音樂網...等的MP3呢??[adds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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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4 19:56 被 Shady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那下載MP3到底算是犯罪囉??
若這樣要被告也無話可說....
不犯法~~
我下載MP3大內王
滾石可樂在網站上的MP3檔案~
我不給別人Download...
我不販賣~
我不犯法~~~
MP3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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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若是一般的MP3站呢??
像是台灣音樂網...等的MP3呢??[adds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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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4 19:56 被 Shady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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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件,對於被告,應強調搜索上的程序不當與搜索證據的不正當性。另一點就在於MP3 file經壓縮編輯過程所有權後歸屬的問題。眾所皆知,MP3是將raw data,也就是原始音樂訊源經程式壓縮後出現的東西,因此在此可主張MP3file與原來的CD音樂是不同的,必須要求原告舉證"此MP3 file播出的音樂與原版CD音樂完全一模一樣,也就是音符與歌詞是完全一樣的"要不然所有權的歸屬會有問題。
按技術上,經MP3壓縮過,根本上已經不同於原來的CD,原來著作權所主張之重置罪,是主張copy後得到完全一樣的東西,這裡我用copy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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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照你這樣說...我就說對了...
成大學生不構成犯罪吧??
本次事件,對於被告,應強調搜索上的程序不當與搜索證據的不正當性。另一點就在於MP3 file經壓縮編輯過程所有權後歸屬的問題。眾所皆知,MP3是將raw data,也就是原始音樂訊源經程式壓縮後出現的東西,因此在此可主張MP3file與原來的CD音樂是不同的,必須要求原告舉證"此MP3 file播出的音樂與原版CD音樂完全一模一樣,也就是音符與歌詞是完全一樣的"要不然所有權的歸屬會有問題。
按技術上,經MP3壓縮過,根本上已經不同於原來的CD,原來著作權所主張之重置罪,是主張copy後得到完全一樣的東西,這裡我用copy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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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照你這樣說...我就說對了...
成大學生不構成犯罪吧??
即將體驗兩年台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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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7 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3 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也就是說,被告要主張MP3 files是"改作",以符合第六條與第七條、第51條、第63條之規定,同時要求原告舉證MP3files與原版的"完全"相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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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4 20:39 被 Tokukawa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剛剛翻了一下著作權法,本次事件,對於被告,應強調搜索上的程序不當與搜索證據的不正當性。另一點就在於MP3 file經壓縮編輯過程所有權後歸屬的問題。眾所皆知,MP3是將raw data,也就是原始音樂訊源經程式壓縮後出現的東西,因此在此可主張MP3file與原來的CD音樂是不同的,必須要求原告舉證"此MP3 file播出的音樂與原版CD音樂完全一模一樣,也就是音符與歌詞是完全一樣的"要不然所有權的歸屬會有問題。
按技術上,經MP3壓縮過,根本上已經不同於原來的CD,原來著作權所主張之重置罪,是主張copy後得到完全一樣的東西,這裡我用copy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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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照你這樣說...我就說對了...
成大學生不構成犯罪吧??
第 6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7 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3 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也就是說,被告要主張MP3 files是"改作",以符合第六條與第七條、第51條、第63條之規定,同時要求原告舉證MP3files與原版的"完全"相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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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4 20:39 被 Tokukawa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在我的認定,MP3 與 CD,雖然「資料」不同,但是用途相同,而且我們為什麼用 MP3,正是因為我們覺得這東西聽起來和 CD 差不多,所以我們才用。
當我們在使用的時候,當作一樣的東西,等到有法律官司出現,我們又要強辯這是不同的東西,我覺得這很幼稚。
14 個大學生固然很倒楣,我們也想要解救他們,但是我認為把焦點放在 MP3 與 CD 在一些資料格式上的問題,很無聊,而且顯得是為了辯論而辯論。我們捫心自問一下,多少人是把 MP3 的用途與 CD 的用途劃為等號?我們為什麼非法持有 MP3?還不就是:
1. 聽起來與 CD 一樣
2. 不要錢
3. 取得迅速
4. 大家都這麼做
等到事情鬧大了,我們卻在強辯 MP3 與 CD 的不同,我覺得實在是說不過去。今天 IFPI 的作法固然可議,但是侵權的不就是我們?
唱片不好聽是一回事,可以不買,但卻還是要聽,還邊聽邊罵難聽,還去找來下載後再聽,大家自己問問自己,有多少人在這種時候是存在著雙重標準?
我們不要把焦點模糊到:今天是國語唱片難聽,所以我們很無奈的只好去聽 MP3,這不是我們侵權的理由。夜市賣盜版的固然才是最大宗,但我們同樣不能倖免於外。
我們可以說:國語唱片難聽又不求進步,我們拒買,但不是以買盜版、MP3 來作為抗爭手段。我們的手段就不純淨,如何教化別人?
當我們在使用的時候,當作一樣的東西,等到有法律官司出現,我們又要強辯這是不同的東西,我覺得這很幼稚。
14 個大學生固然很倒楣,我們也想要解救他們,但是我認為把焦點放在 MP3 與 CD 在一些資料格式上的問題,很無聊,而且顯得是為了辯論而辯論。我們捫心自問一下,多少人是把 MP3 的用途與 CD 的用途劃為等號?我們為什麼非法持有 MP3?還不就是:
1. 聽起來與 CD 一樣
2. 不要錢
3. 取得迅速
4. 大家都這麼做
等到事情鬧大了,我們卻在強辯 MP3 與 CD 的不同,我覺得實在是說不過去。今天 IFPI 的作法固然可議,但是侵權的不就是我們?
唱片不好聽是一回事,可以不買,但卻還是要聽,還邊聽邊罵難聽,還去找來下載後再聽,大家自己問問自己,有多少人在這種時候是存在著雙重標準?
我們不要把焦點模糊到:今天是國語唱片難聽,所以我們很無奈的只好去聽 MP3,這不是我們侵權的理由。夜市賣盜版的固然才是最大宗,但我們同樣不能倖免於外。
我們可以說:國語唱片難聽又不求進步,我們拒買,但不是以買盜版、MP3 來作為抗爭手段。我們的手段就不純淨,如何教化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