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 color=green>原來著作權所主張之重置罪,是主張copy後得到完全一樣的東西 </font>
你拿一本有著作權的書去影印機把整本書做影印...
即使印的不清楚,一樣犯重置罪...
成大宿舍被抄
版主: DearH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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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green>原來著作權所主張之重置罪,是主張copy後得到完全一樣的東西 </font>
你拿一本有著作權的書去影印機把整本書做影印...
即使印的不清楚,一樣犯重置罪...
</FONT><!-- BBCode Quote End -->
今天著作權法的問題舉例來說:
你拿一本有著作權的書去影印機把整本書做影印...
即使印的不清楚,一樣犯重置罪
但若你將這書用OCR方式變成檔案[只變成檔案,若不合第63條之規定,還是犯重置罪],然後經改寫、並編碼[壓縮、編碼的過程是改作嗎?法律上無明確的見解]成另一個東西,然後透過某種特別的程式才能讀他。雖然「感官」上是相同的,但本質已經是不一樣的,在法律的定義上,能稱為「重製」還是「改作」,這就有爭議了。
<font color=green>原來著作權所主張之重置罪,是主張copy後得到完全一樣的東西 </font>
你拿一本有著作權的書去影印機把整本書做影印...
即使印的不清楚,一樣犯重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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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著作權法的問題舉例來說:
你拿一本有著作權的書去影印機把整本書做影印...
即使印的不清楚,一樣犯重置罪
但若你將這書用OCR方式變成檔案[只變成檔案,若不合第63條之規定,還是犯重置罪],然後經改寫、並編碼[壓縮、編碼的過程是改作嗎?法律上無明確的見解]成另一個東西,然後透過某種特別的程式才能讀他。雖然「感官」上是相同的,但本質已經是不一樣的,在法律的定義上,能稱為「重製」還是「改作」,這就有爭議了。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在我的認定,MP3 與 CD,雖然「資料」不同,但是用途相同,而且我們為什麼用 MP3,正是因為我們覺得這東西聽起來和 CD 差不多,所以我們才用。
當我們在使用的時候,當作一樣的東西,等到有法律官司出現,我們又要強辯這是不同的東西,我覺得這很幼稚。
</FONT><!-- BBCode Quote End -->
大大,這就是法律與一般認知不同的地方,因為raw data的不同,雖能播出「類似」的音樂、人的感官上也說這「應該」相同,但能否視為相同的東西呢?就嚴謹的技術層面上,他是不一樣的,因為raw data不同、頻率響應不同,只是感官上的認知並不能代表什麼。法律上講求的證據,也就是raw data的相同性,法律絕對不會用人的「認知」去做取決的標準,因為人的認知是不可靠的,這就是法律。
所以法律用詞上必須將所有東東定義的相當明確,法律用詞上「幾乎」與「全部」代表的意義是不同的,往往打官司贏或是輸就在這幾字間。
今天這事件說實在,不在MP3這東西是否違法,因為法界也沒有定論,而在搜索上的程序正義。
我的想法也像大大後面所說的一樣,但今天我之所以會關心,基本上也是在維護我自己的權利,萬一發生在我身上時,我要如何應對呢?比人多懂一些法律知識,是對自己有幫助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4 22:11 被 Tokukawa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在我的認定,MP3 與 CD,雖然「資料」不同,但是用途相同,而且我們為什麼用 MP3,正是因為我們覺得這東西聽起來和 CD 差不多,所以我們才用。
當我們在使用的時候,當作一樣的東西,等到有法律官司出現,我們又要強辯這是不同的東西,我覺得這很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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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這就是法律與一般認知不同的地方,因為raw data的不同,雖能播出「類似」的音樂、人的感官上也說這「應該」相同,但能否視為相同的東西呢?就嚴謹的技術層面上,他是不一樣的,因為raw data不同、頻率響應不同,只是感官上的認知並不能代表什麼。法律上講求的證據,也就是raw data的相同性,法律絕對不會用人的「認知」去做取決的標準,因為人的認知是不可靠的,這就是法律。
所以法律用詞上必須將所有東東定義的相當明確,法律用詞上「幾乎」與「全部」代表的意義是不同的,往往打官司贏或是輸就在這幾字間。
今天這事件說實在,不在MP3這東西是否違法,因為法界也沒有定論,而在搜索上的程序正義。
我的想法也像大大後面所說的一樣,但今天我之所以會關心,基本上也是在維護我自己的權利,萬一發生在我身上時,我要如何應對呢?比人多懂一些法律知識,是對自己有幫助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4 22:11 被 Tokukawa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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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認定,MP3 與 CD,雖然「資料」不同,但是用途相同,而且我們為什麼用 MP3,正是因為我們覺得這東西聽起來和 CD 差不多,所以我們才用。
當我們在使用的時候,當作一樣的東西,等到有法律官司出現,我們又要強辯這是不同的東西,我覺得這很幼稚。
14 個大學生固然很倒楣,我們也想要解救他們,但是我認為把焦點放在 MP3 與 CD 在一些資料格式上的問題,很無聊,而且顯得是為了辯論而辯論。我們捫心自問一下,多少人是把 MP3 的用途與 CD 的用途劃為等號?我們為什麼非法持有 MP3?還不就是:
1. 聽起來與 CD 一樣
2. 不要錢
3. 取得迅速
4. 大家都這麼做
等到事情鬧大了,我們卻在強辯 MP3 與 CD 的不同,我覺得實在是說不過去。今天 IFPI 的作法固然可議,但是侵權的不就是我們?
唱片不好聽是一回事,可以不買,但卻還是要聽,還邊聽邊罵難聽,還去找來下載後再聽,大家自己問問自己,有多少人在這種時候是存在著雙重標準?
我們不要把焦點模糊到:今天是國語唱片難聽,所以我們很無奈的只好去聽 MP3,這不是我們侵權的理由。夜市賣盜版的固然才是最大宗,但我們同樣不能倖免於外。
我們可以說:國語唱片難聽又不求進步,我們拒買,但不是以買盜版、MP3 來作為抗爭手段。我們的手段就不純淨,如何教化別人?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我還是依然認為MP3僅僅是樹大招風,唱片業者擺明了想要分這杯羹罷了。\r
MP3僅是在現在低速的網路社會所流行的,音樂CD就是CD,而CD所使用的檔案規格是wav,wav是檔案格式,mp3就不是了嗎?CD是實質的東西,而mp3並不是阿!我並不認為釐清這是幼稚的!
wav→MP3僅是轉換檔案,哪來的重製?而網路上散撥mp3就僅是在交換檔案,僅此而已,真正要涉及重製罪應當要直接製成CD,並且公開販售,換句話說,假設有人在賣mp3,他賣的並不是真的在賣mp3,而是在賣內含mp3的CD,這樣才是具犯罪行為的吧?
再談談為何mp3會受到如此的打壓呢?唱片業者為何唯獨挑上mp3而不找其他的呢?這是因為現在的網路只適合mp3的流通,而wav在現代還未真正寬頻化的龜速網路不適合而已,但是有沒有人在交換wav檔呢??能說沒有嗎??那交換wav是不是也有罪呢?為什麼唱片業者直接點名MP3呢?意圖已經很明顯了吧!
唱片業者最會的是什麼?培養歌手實力嗎?錯!他們最會的就是宣傳、包裝!他們故意誤導民眾mp3=非法,而忘了自己該做的是把自己的產品弄好,最後只要在一點點的手段就能夠讓政府在下次立法後直接把mp3這種檔案格式送給唱片業者,各為認為這公平嗎?這無非是變形的官商勾結!
在我的認定,MP3 與 CD,雖然「資料」不同,但是用途相同,而且我們為什麼用 MP3,正是因為我們覺得這東西聽起來和 CD 差不多,所以我們才用。
當我們在使用的時候,當作一樣的東西,等到有法律官司出現,我們又要強辯這是不同的東西,我覺得這很幼稚。
14 個大學生固然很倒楣,我們也想要解救他們,但是我認為把焦點放在 MP3 與 CD 在一些資料格式上的問題,很無聊,而且顯得是為了辯論而辯論。我們捫心自問一下,多少人是把 MP3 的用途與 CD 的用途劃為等號?我們為什麼非法持有 MP3?還不就是:
1. 聽起來與 CD 一樣
2. 不要錢
3. 取得迅速
4. 大家都這麼做
等到事情鬧大了,我們卻在強辯 MP3 與 CD 的不同,我覺得實在是說不過去。今天 IFPI 的作法固然可議,但是侵權的不就是我們?
唱片不好聽是一回事,可以不買,但卻還是要聽,還邊聽邊罵難聽,還去找來下載後再聽,大家自己問問自己,有多少人在這種時候是存在著雙重標準?
我們不要把焦點模糊到:今天是國語唱片難聽,所以我們很無奈的只好去聽 MP3,這不是我們侵權的理由。夜市賣盜版的固然才是最大宗,但我們同樣不能倖免於外。
我們可以說:國語唱片難聽又不求進步,我們拒買,但不是以買盜版、MP3 來作為抗爭手段。我們的手段就不純淨,如何教化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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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依然認為MP3僅僅是樹大招風,唱片業者擺明了想要分這杯羹罷了。\r
MP3僅是在現在低速的網路社會所流行的,音樂CD就是CD,而CD所使用的檔案規格是wav,wav是檔案格式,mp3就不是了嗎?CD是實質的東西,而mp3並不是阿!我並不認為釐清這是幼稚的!
wav→MP3僅是轉換檔案,哪來的重製?而網路上散撥mp3就僅是在交換檔案,僅此而已,真正要涉及重製罪應當要直接製成CD,並且公開販售,換句話說,假設有人在賣mp3,他賣的並不是真的在賣mp3,而是在賣內含mp3的CD,這樣才是具犯罪行為的吧?
再談談為何mp3會受到如此的打壓呢?唱片業者為何唯獨挑上mp3而不找其他的呢?這是因為現在的網路只適合mp3的流通,而wav在現代還未真正寬頻化的龜速網路不適合而已,但是有沒有人在交換wav檔呢??能說沒有嗎??那交換wav是不是也有罪呢?為什麼唱片業者直接點名MP3呢?意圖已經很明顯了吧!
唱片業者最會的是什麼?培養歌手實力嗎?錯!他們最會的就是宣傳、包裝!他們故意誤導民眾mp3=非法,而忘了自己該做的是把自己的產品弄好,最後只要在一點點的手段就能夠讓政府在下次立法後直接把mp3這種檔案格式送給唱片業者,各為認為這公平嗎?這無非是變形的官商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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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樣說,路邊的盜版CD也是合法的囉!
因為她跟原版的並不是"完全相同"
我絕對敢說,世界上沒有兩片一模一樣的CD(即使是原版的,你買兩張秤秤看,看能不能一微微克都不差)
我不懂法律,但如果真的要一模一樣才叫盜版
那真是太可笑了!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是資料上的相同啦!不是儲存媒體那種「重量」上的相同啦!
個人覺得應該趁這次事件,向政府施壓使其對盜版商下手,,在中一中附近一堆賣盜版CD的,在台中電子街一堆賣「好貴的」補帖的、在光華附近「叫賣」「好貴的」補帖的,這些都要通通抓起來才對。畢竟輿論對著作權的關心程度越大,政府才比較有動力去抓大尾的。
大家趕快去施壓政府抓大條的
照這樣說,路邊的盜版CD也是合法的囉!
因為她跟原版的並不是"完全相同"
我絕對敢說,世界上沒有兩片一模一樣的CD(即使是原版的,你買兩張秤秤看,看能不能一微微克都不差)
我不懂法律,但如果真的要一模一樣才叫盜版
那真是太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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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資料上的相同啦!不是儲存媒體那種「重量」上的相同啦!
個人覺得應該趁這次事件,向政府施壓使其對盜版商下手,,在中一中附近一堆賣盜版CD的,在台中電子街一堆賣「好貴的」補帖的、在光華附近「叫賣」「好貴的」補帖的,這些都要通通抓起來才對。畢竟輿論對著作權的關心程度越大,政府才比較有動力去抓大尾的。
大家趕快去施壓政府抓大條的
您搞錯著作權法對於重製的定義了
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明文規定: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根據條文列舉的行為類型,重製的界定並未侷限於
精確複製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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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這就是法律與一般認知不同的地方,因為raw data的不同,雖能播出「類似」的音樂、人的感官上也說這「應該」相同,但能否視為相同的東西呢?就嚴謹的技術層面上,他是不一樣的,因為raw data不同、頻率響應不同,只是感官上的認知並不能代表什麼。法律上講求的證據,也就是raw data的相同性,法律絕對不會用人的「認知」去做取決的標準,因為人的認知是不可靠的,這就是法律。
所以法律用詞上必須將所有東東定義的相當明確,法律用詞上「幾乎」與「全部」代表的意義是不同的,往往打官司贏或是輸就在這幾字間。
今天這事件說實在,不在MP3這東西是否違法,因為法界也沒有定論,而在搜索上的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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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明文規定: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根據條文列舉的行為類型,重製的界定並未侷限於
精確複製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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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這就是法律與一般認知不同的地方,因為raw data的不同,雖能播出「類似」的音樂、人的感官上也說這「應該」相同,但能否視為相同的東西呢?就嚴謹的技術層面上,他是不一樣的,因為raw data不同、頻率響應不同,只是感官上的認知並不能代表什麼。法律上講求的證據,也就是raw data的相同性,法律絕對不會用人的「認知」去做取決的標準,因為人的認知是不可靠的,這就是法律。
所以法律用詞上必須將所有東東定義的相當明確,法律用詞上「幾乎」與「全部」代表的意義是不同的,往往打官司贏或是輸就在這幾字間。
今天這事件說實在,不在MP3這東西是否違法,因為法界也沒有定論,而在搜索上的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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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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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看更好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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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being considered bailan I have suffered much,If you put bailan ideas before the eyes of fools , they'll think you foolish and worthless into the bargain.And if you're thought more bailan than those who have a reputation for learning,you will bec